2004年10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类别:民事类
关键词 抵押 房屋租金

  问:出租房屋抵押给债权人我还能获取房屋租金吗

  我向王某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王某,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一年后,我因亏损无力还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将房屋扣押。之后,我继续收取房屋租金,但是,王某要求我将收取的租金交给他。请问,抵押房屋被法院扣押,抵押权人有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吗?
  读者 黄佰银

  答:你无权再获取房屋租金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因此,抵押物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物被扣押的情况通知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清偿义务人。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清偿义务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向抵押人清偿抵押物的法定孳息,而应当向抵押权人清偿。如抵押权人不向清偿义务人进行告知,则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向抵押人的清偿行为有效,抵押权人不得再要求清偿。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在本案中,如王某已通知了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则承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向抵押权人清偿,则你就丧失了收取租金的权利。如王某没有通知,则承租人将房屋租金继续交给你是合法的,此时,王某也不得再主张收取该租金。